央廣網北京9月15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今天(15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佈廳首次在其官方網站亮相,第一次發佈的內容是最高檢第五批指導性案例。
  這次發佈的三個案例分別是陳鄧昌搶劫、盜竊,付志強盜竊案;郭明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張某、沈某某等七人搶劫案,均為刑事抗訴案件。刑事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提請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第一起案例,陳鄧昌搶劫、盜竊,付志強盜竊案顯示,2012年2月18日15時,被告人陳鄧昌攜帶螺絲刀等作案工具來進入一齣租屋盜竊時,在客廳遇到被害人陳南姐,以鐵鎚威脅不讓其喊叫,並逃離現場。同年2至4月,被告人陳鄧昌、付志強多次單獨或共同入室盜竊,數額較大。一審期間,因發現罪行遺漏,檢察機關進行了補充起訴。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陳鄧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一審後檢察院提出抗訴,要求對陳鄧昌以“入戶搶劫”定罪處罰。佛山中院二審採納抗訴意見,依法改判陳鄧昌犯搶劫罪,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最後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2000元。
  對於此案,最高檢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分析。此案的指導要旨主要有三點。
  1.對於入戶盜竊,因被髮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2.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有遺漏的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補充起訴。
  3.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應當提出抗訴。
  最高檢發佈第五批指導性案例,為三起刑事抗訴案例,檢察機關在什麼情況下會行使抗訴權?通過行使此項權力,對維護司法公平正義具有什麼作用?中央台記者孫瑩剛剛採訪了最高檢有關負責人。
  最高檢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介紹,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充分發回訴訟監督職能作用,全面加強和改進刑事抗訴工作。
  韓耀元:2011-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分別為5346件、6196件、6234件,其中法院改判數分別為1678件、2122件、2433件,分別占法院審結刑事抗訴案件數的43.62%、47.47%、55.48%,反映出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的整體質量不斷提高。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表示,最高檢網上新聞發佈廳將實時權威、準確、及時地發佈各類信息。說到此次發佈指導性案例的意義,韓耀元是這樣說的。
  韓耀元:發佈這批指導性案例的意義:一是有利於樹立正確的抗訴理念。通過發佈抗訴成功的指導性案例,指導地方各級檢察院糾正實踐中存在的“重公訴、輕抗訴”、“只抗輕、不抗重”、“重配合、輕監督”等傾向,客觀公正、理性平和地辦理刑事抗訴案件,進一步提高抗訴效果。二是有利於統一執法標準和尺度。三是有利於增強人民群眾對實現司法公正的信心。  (原標題:最高檢網上新聞發佈廳亮相 刑事抗訴指導性案例受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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