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連成 李運福
  6月30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環境污染案件,主犯嚴海興雇佣他人傾倒1.8萬噸危險廢液,造成重大的環境污染,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浙江匯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罰款2000萬元,參與傾倒的11人均獲刑事處罰。
  這是浙江目前為止被判處罰金數額最高的一起環境污染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匯德隆公司是一家年產4萬噸保險粉及3800噸亞硫酸鈉的化工企業,騰達公司主要經營印花、染色等項目,上述兩公司實際控制人均為被告人嚴海興。
  根據匯德隆公司保險粉生產工藝流程及項目環評報告的要求,在保險粉合成、過濾乾燥過程中產生的精餾殘液(含有甲醇、甲酸鈉、亞硫酸鈉等成分),屬於危險廢物,需要經過回收亞硫酸鈉、蒸餾水分等工序後,將精餾殘渣作為固體廢物送上虞振興固廢處理有限公司焚燒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2012年6月,嚴海興和騰達公司土建主管潘華林經事先商謀,由潘華林安排人員在騰達公司連接到污水廠的管道上架設暗管,以繞開環保部門檢測儀器的監測。
  同年7、8月,為緩解匯德隆公司處理精餾殘液的排污壓力,嚴海興經與匯德隆公司總經理潘得峰及潘華林事先商謀,由嚴海興聯繫槽罐車,並由潘得峰具體負責聯繫槽罐車駕駛員陸軍安排車輛運輸,以25元/噸的運費價格將匯德隆公司的精餾殘液外運至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騰達公司。
  未經處理的精餾殘液經與騰達公司自身產生的廢水混合後,通過先前架設的暗管直接排入管網,截至2013年1月及2013年7、8月期間的十餘天,先後排放數量累計達5萬餘噸。
  2012年10月起,為緩解匯德隆公司處理精餾殘液的排污壓力,潘得峰又以50~80元/噸的價格委托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汝建國外運處置匯德隆公司的精餾殘液,上述外運處置行為均在嚴海興明知默許下進行。
  2013年4月13日至2013年9月14日期間,汝建國伙同汝建成、汝俊,分別雇佣徐夫鎖、唐長征、李鎮華、羅衛傑等人採用槽罐車將上述精餾殘液運至杭州灣上虞工業園區外海塘等地直接傾倒,累計傾倒數量累計達1.8萬餘噸。
  在匯德隆公司非法外運處置精餾殘液過程中,匯德隆公司倉庫主管潘德鳳明知匯德隆公司在非法外運處置精餾殘液,仍接受潘得峰的指派,組織人員負責對上述運輸精餾殘液的槽罐車過磅、填寫供貨清單、出門證等工作。
  案發後,嚴海興、潘華林等11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上虞法院審理認為,11名被告人參與的非法處置、排放、傾倒危險廢物數量,遠遠超過“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入罪標準,且上述危險廢物系通過私設的暗管排放。
  根據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的評估報告顯示,傾倒入杭州灣的1.8萬餘噸精餾殘液,根據精餾殘液採樣監測,COD基本在6.41-7.13萬mg/l,甲醇濃度在9340-25800mg/l,從2013年4月份以來,匯德隆公司通過某運輸企業直接傾倒入海塘的精餾殘液將主要對傾倒海域的COD指標造成影響,將導致周圍海域水質污染加重,環境污染損害費用不低於每噸5412.54-10825.08元。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物質,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系共同犯罪,且符合後果特別嚴重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環境污染罪名成立。
  上虞法院一審判決匯德隆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2000萬元;判處嚴海興有期徒刑4年6個月,罰金100萬元;潘得峰有期徒刑4年,罰金30萬元;潘德鳳、汝建國、潘華林等8人,分別判處拘役6個月到有期徒刑4年不等,並處罰金1萬元到30萬元不等。  (原標題:雇佣他人偷排1.8萬噸危險廢液被罰兩千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qmov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